女孩教室遭同学围殴,专业的一站式物流信息网_123随叫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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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5-01-23 并购重组 5 次浏览 0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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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教室殴打怎么处理?

其实一般来说,小学生他们由于顽皮好动,经常可能会发生争抢或者一言不合便大打出手,他们没有正确的价值观,而老师在这个时候一定要正确地引导他们。像以前的那些小学老师,总是在面对学生打架的时候会说为什么他不打别人非要打你呢。这其实会给孩子留下心理阴影,小学老师是非常重要的,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小学老师担负的责任并不仅仅是传授基本知识而已,还要和他们的父母一起教他们正确的价值观。

所以在面对学生打架斗殴的情况下,一定要把两个学生都叫到办公室,然后了解具体情况,在了解以后再用最客观的事实陈述,两个人都做得不对的地方,两个人应该怎么做才是最好的,让他们互相道歉,互相理解。这样才不会给他们心里留下阴影,不会让他们走上偏路。并且在学校里如果解决好了这件事情,以后也一定要及时通知家长这件事情家长回去以后也要认真教育孩子,这样才能加深孩子的印象,才能够让孩子不要再犯这样的错误。

小学老师在面对孩子打架斗殴情况下,最忌讳的便是部分青红皂白的指责其中一人,并且也非常忌讳不和孩子家长联络沟通,自己一人便把事情定性,这样会对孩子的成长有非常大的影响。

河南一名初中生教室殴打同学时猝死,是谁之过?

晚上看到新闻”初中生3人校园暴力欺凌,打人者反而猝死,家长校门口拉横幅喊冤,还我孩子命来“,看到的第一反应是义愤填膺,贼喊捉贼啊,心理阴暗的有点快意,现世报来的快。洋洋洒洒写了篇文章来吐糟,后来看到公布的1分钟视频,反复看了20几遍,突然有点不一样的想法,又把写的全删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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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网络盛传的是三个初中生殴打一名较弱小的初中生,被打者没有还手,打人者反而自己猝死,校园暴力欺凌。毋庸置疑,这个是校园暴力,但是否是三人围殴一人?是否没有还手?通过反复看视频(假设这个视频没有剪切过),三名初中生确实围着邬某,也是刘某先动的手。另外两名初中生我没有看到动手殴打,反而在邬某和刘某撕打后,进行劝架,其中一名初中生用身体将两人分开,这里需要先排除这2名初中生的责任。邬某和刘某撕打过程中,邬某身体较为弱小,但邬某确实有还击动作。同时刘某将邬某踹倒后,突然站立不稳,自己向后倒去,另外一个同学搀扶不及,刘某倒下的过程中有碰到桌子,视频无法判断后脑是否碰到桌角。目前死亡原因无法确定,有无撕打过程中被打到内脏?是否有自身疾病情绪激动导致猝死?是否倒下的过程中后脑砸到桌脚或地面?目前通过视频或舆论是无法判断,需要尸检报告才能确定。

邬某和刘某都未满14周岁,是不需要付刑事责任的年龄。那这个事件中,邬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现在说邬某完全不需要负责为时过早,如果尸捡报告显示,邬某在反击的过程中对重要内脏造成伤害是死亡的主要原因,或者因击打重要内脏造成刘某站立不稳,导致后脑被砸到而死亡。那么邬某是需要负民事赔偿责任,因为邬某是未成年人,所以赔偿的主体是邬某的父母。但需要注意,邬莫是被欺凌的对象,先动手的也是刘某自己,邬某是被打后才反击的。我认为邬某可以构成正当防卫,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邬某是由于自己存在疾病猝死的或者自己站立不稳摔倒后脑的,我认为这个是属于意外事件,邬某也不需要负民事赔偿责任。就我自己的观点而言,邬某是不需要负民事赔偿责任的。但实务中,往往有死者为大的恶习,邬某父母可能会负人道主义责任(我建议是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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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作为学校是否有责任呢?事情发生在上午8点多的课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同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课间老师发现冲突没有及时制止,发现严重后果后没有及时救助。那学校肯定需要负相应的责任。但课间往往是没有老师在,这个时候主要靠学生的行为规范,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即学校是否有过错,是决定着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准则。就我自己的观点而言,如果不能证明学校有过错,学校也是不需要负赔偿责任。但同样的,国情决定,学校会负人道主义责任。

刘某家长的心情我能理解,孩子在学校好好上学,突然人就没了。家长肯定承担极大的痛苦,家长也需要宣泄自己的情绪,只是到学校门口拉横幅喊冤,这是要被打的同学还你孩子的命?还是学校还你孩子的命?这样的”维权“已经严重扰乱学校的教学秩序。而且刘某家长也要反思,孩子的身体是否有定期检查,是否有教育孩子不要欺凌别人?如果没有一开始的欺凌,那这一切都不会发生。

吃瓜群众坐等警方后续通报。

在我看来,这就是所谓的恶人自有天收!这个初中生之死完全是他咎由自取,与被打同学无关,更与学校无关。

据报道,12月10日,河南省柘城县一学校七年级8班,3名学生围殴一名同学,先动手的刘姓学生打人后突然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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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监控视频来看,在一间教室内,包括猝死者在内的3名学生,把一个矮个同学围在门背后的角落里“拷问”,随后揪住头发、摁住脑袋群起围殴,被打者反击,但寡不敌众被打倒在地,其随后站起与3人理论。这时,先动手打人的刘同学却突然身子一软、步履踉跄的退了几步后倒在地上。由监控视频可见,刘同学并非是被踹倒,倒地前与他人没有挨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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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死者刘同学是在动手打人的过程中猝死的,在该过程中完全是他在张牙舞爪,被打者毫无还手之力,足以看出他的死并非是被打者造成的。据我推测,死者刘同学是动手打人时血流加速,再加上情绪激动导致突发心梗而死,可以说是完全是他咎由自取。

既然刘同学之死是他自找的,那被打者当然没有任何责任,同样学校也没有任何责任。可是让人措手不及的是,死者刘同学家属竟然在学校门口厚颜无耻地拉起横幅,哭天抢地地喊着:“冤!还我儿子命来!”

这真是岂有此理!我都不知道冤在何处!不过,刘同学的家属清楚,他们儿子的命是还不回来了,可是能够讹一笔钱,他们想要的仅仅是钱而已。不信,你让学校给他百八十万,他们肯定不会再喊冤了,相反还会感激黑白无常呢!

自己孩子先打人猝死了?怪得了谁,自己的过,家长的过

在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高新区实验学校发生一起校园欺凌事件,七年级8班3个学生围殴一个矮个同学,孰料先动手的刘姓同学突然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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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根据监控看出来,被欺凌的矮个男孩压根没有动着刘姓同学,是刘姓同学自己突然身子一软,倒地身亡的。

抛开欺凌本身来说,孩子应该是具有一定的先天性疾病,无法受刺激,或者不能情绪激动。这本身是孩子自身健康的问题,再者事发时并非是意外事件,不是学生造成的也不是校方造成的而是他自己的原因。

只能说自认倒霉,再来说欺凌本身,监控里面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死者围着别人还先动手,所以孩子能有这样的孩子,真要找谁之过,那就是家长的过。

一初中生先动手殴打同学,后突然猝死。这虽然不能说是报应,但是至少可以说是怨不得别人。

一、初中生也算年龄不小了,动手殴打别人,甚至于三个人殴打一个人,这不仅是违反学校纪律的表现,也是违法的表现。这种行为肯定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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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先动手打人的这位同学,他是一种侵权人,而被打的那位同学才是受害人。但是那位被打的受害人没有事,而这位侵权行为人却在打人后猝死。

如果说是打人累死的,也不太可能。那么只有一种原因,就是该打人者自身有一定的疾病,由于殴打他人引起病情复发,导致死亡这也是有可能的。

但是不管怎么说?作为被害人的行为是被动的,他是不会承担责任的。

三、本案最主要的责任还是打人者本人,其过错之一就是合伙欺负别人,过错之二就是不顾自身的疾病殴打同学。至于学生家长拉横幅,要求还他儿子命来,这可以说是一种过激行为,应予制止。

总之,发生这件事情也是非常不幸的,无论是学校、家长,甚至于对方同学都不愿意看到这种结果的发生。希望各方能够冷静对待,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

谁之过?说实话,目前来看死者的死亡显然与学校无关,与被打的学生更是无关,目前没有查明猝死原因,所以不好去说谁有过错,谁应该承担责任,只有查明猝死原因之后才能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但是我个人认为该案当中打人者猝死原因可能与被打的一方反击过程中打击到致命器官导致,例如:脾内伤。

个人看法:谁之过?关键看死者死亡的原因

很显然这起案件中死者是主动殴打他人的一方,目前死因尚未查明的情况下,我认为这起案件要问谁之过?关键在于查明死者死亡的原因是外力导致的还是自身的身体原因。

第一种情况:如果是死者自身身体原因导致

这种情况下,很显然谁都没有过错,而且死者的猝死本身在死前并没有和任何人接触的情况下,单方面突然倒地死亡,我想无论是学校还是被打的学生,都必然与死者的猝死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自然不需要对死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如果是被打一方暴力反击导致打击到死者致命部位诱发或者导致的猝死。

这种情况下,被打的一方有没有责任?我认为结合当时三人殴打一人的情况来看,被打的一方即使进行暴力反击殴打到死者的身体部位,导致其死亡的情况下,也不一定需要承担责任。因为在被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被打一方的反击属于合理的反应范围内,而且新闻说的很清楚,尽管被打的一方反击,但是仍然寡不敌众。所以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被打的一方的行为,在不是蓄意造成致命伤害的情况下,误伤到死者的致命部位情况下,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也难以说服众人。

其次这种情况下学校有没有责任?本案当中的学生均为七年级学生,按照入学年龄来计算死者应当为14岁左右,仍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范畴,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被第三人侵害的,学校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学校存在过错并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来看,该案当中学校显然可能没办法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当然,说到最后,这起悲剧无论是死者自身原因导致还是被打的学生反击导致的,归根结底本身都是可以避免的,无奈死者生前的学校霸凌行为促使了其死亡的悲剧发生,只能说作为同学,还是应当以学业为重,切莫最终逞一时之快,得一众苍凉。

那还用说吗?

这让我想起了三十几年前在大学的一幕。一同宿舍同学,个挺高,并没多大劲,就是爱与同学动手,可能与家庭(干部)优越感有关。一次为争论什么,猛然间来我床前要打我(当时是双层架子床,我在底床),可还未动手,就被床沿碰破了头,没少流血。去校医院包了白纱布。第二天后,我也没说,但同宿舍义愤的人传了出去。一些打暴补平,或者是好事同学就故意问他怎么了,他就是不说原因。那个事对他影响很不好,毕业分配受到大的影响。后来我们关系尚好,由于我未追究他,他一直对我怀歉意。

言归正传。这个打人同学的家长追究学校或者是其他人的行为,一是毫无道理的,有些强盗性质的逻辑。二是自己的孩子可能是由于什么病,猛然发作了,能怪谁呀?!三是现在有些人没皮没脸到极点了,无论什么意外都想榨点钱。这种风气,必须用法律实践刹住,不然,会越来越离奇的。

大对小,3对1,围在墙角。被打者就算有反击举动也是正当防卫,无需担责,打人者猝死只能说是咎由自取。

以上是个人看过视频之后写下的评论。

当然,具体责任划分还要看死者的死因到底是什么。

1,如果死者是自己突发疾病死亡,那么显然与他人无关。

2,如果是死者自身因素加外界诱因引发了疾病猝死,那么个人认为被打者也不应该为此担责,因为当时他被三个身材高大的同学挤在墙角,遭到殴打后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而且从死者踢打结束到死亡之间还停顿了几秒钟,这期间并无遭到外力打击。

3,从目前的视频看,并未看到被打者在反击时拿有凶器,而且也未看到击中死者要害,所以这期间不存在故意性,被打者不应该为此担责。

此外,个人认为学校是否有责任要看事情发生时是否在上课,以及事情发生后学校是否尽到了救助义务。如果当时属于下课期间,且校方也尽到了救助义务,那么不应该苛责学校为此担责。

目前来看,打人者自身的责任最大,其家属闹事也属于不理智的行为。

当然,我们还是要等调查结果公布才能下定论,以上仅是现阶段的个人意见。

河南一名初中生教室殴打同学时猝死,是谁之过?

校园欺凌,屡禁不止,令人忧虑。

第一,猝死之过首在打人学生本身,这个应该是明确的。如果真是发生了3名学生围殴一名同学,先动手的刘姓学生打人后突然猝死。原因很简单,一者,动人殴打他人,明显有问题;二者,突然猝死,要么是自身身体有问题,要么是打人之时触发了身体问题。

第二,作为家长,维权方式明显存在一定问题。虽说孩子猝死,令人难过,但是也要分析其死之原因,查清真相,而不能一味采取极端方式,还拉横幅标语。这不免让人怀疑,似乎不是为了孩子讨个说法,倒像是要赔偿来的。

其实,今天不少的问题孩子,主要原因恐怕还在于家庭教育的缺失,要么是家庭的纵容,要么是家庭缺乏教育能力,要么只是注重物质方面的满足,缺乏精神方面的教育。往往出了问题,就怪学校,怪社会,恐怕很少从自身来反思。

第三,对于学校来说,恐怕也是有一定责任的。至少事件发生在学校,又还是围殴,说明学校管理存在一定漏洞。比如日常巡查,没有很好的坚持;比如对问题学生的管理和教育,恐怕也没有完全到位。

我本人不相信什么“恶有恶报”,这个仅仅是巧合事件。但说句不该说的话,我倒真的希望此类巧合能多一些,这会给那些恃强凌弱、嚣张跋扈的一个震慑,能让他们收敛一些,老实一些。

要说仅仅是巧合,也可能不完全符合实际。这名打人的学生应该是出手太猛,太激动,加之或许平时缺少锻炼,或者身体本来就有某种潜藏的疾病,这一时刻心脏突然停摆了,猝死了。

跟着头条的这个邀请回答,后面就是相关视频。我认真仔细地回放了几回,发现挨打的同学相对比较瘦小,打人的人高马大。而且,被打的只有抱头被动防护,没有自卫和还击。

所以,要回答是“谁之过”。我只能说是打人者咎由自取、自掘坟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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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到这里,我感觉自己有些冷血。毕竟这位同学只是打人而不是杀人,不该用死亡来惩罚他。如果让他由于用力过猛,手指断了,胳膊骨折了,这才算比较公道。那我就收回前面有些过分的话,对这位同学遭受的不幸表示遗憾吧。

但是,当我看到这位同学的家长到学校门口拉横幅“维权”,要校方“还我孩子命来”,我的心情又变得复杂了。

孩子没了,搁在谁身上都难以接受。家长难过,可以理解,也必须理解。但是,你们难道不清楚孩子是怎么没了的吗?学校有谁故意伤害你家孩子吗?你让谁还孩子的命?怎么还?

他们家长可能认为是学校没能及时制止这场冲突,才导致他家的孩子在打人后猝死。可是这场冲突明明是发生在课间时间,教室里没有老师。上一节课的老师下课离开了,下一节的老师还没来。难道家长的意思是这两位教师要在教室里完成交接,保证教室时刻有教师值守?那假如这场冲突是发生在其他场合呢?比如在操场,在厕所,在校园哪个隐蔽的角落呢?你让一名学生身后都有一位教师紧紧跟着、盯着,看护着,人手不够啊!

假如家长是埋怨学校没有把体育课上好,孩子身体素质差,这是发生这场悲剧的根源。那看来学校今后得教学生拳击、自由搏击和综合格斗课了。但是,如果真的开设了这门校本课程,万一在学习、训练中出事儿呢?怎么整?

看来学校只能任他们闹了。如果仅仅在大门口拉横幅喊口号,就随他们的便;如果他们的行动升级,闯进了学校来闹,那就只能报警了。

不客气地说,他们家的孩子之所以得到这个结局,完全是家长一手造成。

榆林一教师教室内殴打一年级女童:撕扯耳朵,还用脚踹孩子, 你怎么看?

这位老师应该以虐待儿童罪被判刑。一年级的小孩子,用脚踹,揪耳朵,太残忍了。于法于理都不能饶恕。

01:现在的媒体,网络。有事儿,没事儿,都炒作老师,把老师写的比渣滓洞监狱里的国民党特务还凶狠。带着仇恨看老师,写老师,唯恐老师太平。题主说的这件事儿是真的吗?这样的老师让人匪夷所思。这件事儿如果是真的,国家是怎样把握教师入口的呢?让这样的变态人物进入到教师队伍,损坏了整个教师队伍的形象,让整个教师队伍跟着挨骂。

02:学校教育是以教育为主,老师的职责就是教育学生。教学生学习,教学生懂事,就是古人所说的传道授业解惑。假如一个老师只教学生学习,这个老师肯定不是一个合格的老师。因为学生学习不好,对学生大打出手。揪耳朵。拳打脚踢,逼迫学生完成学习任务,这种老师就丧失了道德。

要懂得教育法规,做一个守法模范。现在打学生已不是师德问题了,而是法律问题。打学生犯法,轻者包赔损失,重则判刑。我想题主提的老师,那样的残忍,应该诉诸法律,要求法律依法追究这个教师的责任。

03:国家早就提倡了素质教育,现在大多数教师仍然是应试教育。逼迫学生读书写作业,让学生考高分。一个一年级的小学生,应该在快乐中学习,在快乐中成长,这样才能有一个健全的人格。因为没有完成作业,被老师揪耳朵,用脚踹。这对孩子健康成长没有好处,会在孩子的心里蒙上阴影,产生厌学情绪。

或许老师打学生不是故意的,但是这种不故意,却给孩子造成一辈子的伤害,甚至毁了孩子。

不是说老师不应该管学生。老师应该管。该怎么去管呢?要用爱心,哪怕是惩戒学生,你要在惩戒里柔进爱心。让学生在爱的长河里成长,让学生在老师营造的爱的氛围里健康成长。这样我们的学校教育才能够好,学生才满意,群众才满意,社会才满意。

哪个学校?!

我就是榆林的,以前我上小学的时候,老师,打学生更为严重,比图片中严重多了!!把一女同学指甲打出血,把一男同学打的站起,又踢倒,还有全班同学排队,在走廊等着挨打,就是拿一根棍子打手……诸如此类太多了…

就是这样,很常见,尤其一些农村的家长,就说你好好打这个娃娃,让他长记性,不怕,尽管打诸如此类的话。

你是如何看待某地一男子忽然冲进教室,殴打一名女教师这件事的?

这种现象在现今社会中绝对不允许的,应该受到全社会的谴责。在封建帝皇社会也是闻所未闻,天、地、君、親、师,把教师放在五位之中。可想对老师的尊重。新中国建立到现在一直提倡尊师重教,还出现这种极端情况,虽然是少数个例,但他的影响极坏。如果该老师对你小孩有伤害你可以走法律途径解决,当着全体学生暴露你的丑态,这种恶劣后果是无法想象的,包括你自己的孩子。当然从古到今、从全世界每个国家来看总有一些极端的人类,他们就是与众不同。所以每个朝代都有法律来惩治他们,如果人人都有一定的道德观、有一定的爱心、有一定的教养…。所有国家都可以取消司法机关,没有战争,没有犯罪分子。现实就是如此,对这种人这有法律、法规来惩戒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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