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很多评论,看问题只看到皮毛,如果从根源上要求所说的配套车位要真正做到配套的作用,产权不能归开发商,把这车位成本算进房价,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最低比例不得低于1:0.8,这样矛盾才能完美解决。再者说,一块地,地面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为什么地下又可以是别人的?那么美国是不是可以到中国北京地下挖个洞来停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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