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使用超期药品如何处罚?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药监局查到会怎么处理?过期药品口腔诊所的?
属于销售劣药的范畴;关键看数量多少,这是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谁能拿出证据证明“过期药品不能吃”?
过期不过期,指质保期。就是厂家承诺这个期间的药品质量是合格的,有规定的疗效。
过期后,厂家不再负责。
仅此而已。
如果没有变质,紧急情况下可以服用,疗效会打折扣。
如果因误用或用药不慎,引发的后果自行负责,与厂家无关。
并没有谁说过期药品就一定不能吃!
所有药品都有自己的保质期,如果过了保质期其药效相对于保质期内的药品会逐渐降低。如果药品过了保质期,不利于医生判断药物疗效。
保质期其实是一个法律概念,这是生产企业对药品质量和疗效的一个保证。如果药品销售企业,销售过期药物是按销售假药论处的,所以药店对药品效期管理很严格,所以一般是很难购买到过期药物的。
其实,对于大部分药物而言,刚过保质期一个月内或者临近过期的药物并不会造成什么不利影响,而对于某些过了保质期很久的药品不仅药效会降低甚至可能出现变质等情况,从而危害病人健康。
所以建议大家不要购买及服用过期药品,到药店购买药品一定要看清保质期和索要票据。
问得好,我八九年参加工作,在药房里看见一瓶1964年生产的中成药没有变色,有一个病人来我开给他吃,两星期后他来赶场对我说效果好,还要开几瓶,后来他说效果太好了,感谢我。
一切都是相对的
真个问题还真的没有人真正能拿出证据来。最起码我没有没有听说过,原因在于在现在社会是没有人来拿着自己的身体开玩笑。何况如今的医药制度管理的很严格,无论药店,医院药房哪怕是卫生室对于药品过期的情况非常重视,也都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和专人管理,医院不知道,卫生室和药店对于某些药品距离失效期还有二个月左右的都要放在专用箱子里边标注记号优先出售,如若到期必须销毁。
不过我真的经历过服用过期药品的经历,当时反应挺大。只是我到现在也分不清到底是药物本身过敏还是药物过期所致。
本人患有慢性荨麻疹,曾经吃过很多药物没有效果,常用抗过敏药几乎用遍了效果都很不理想。有时候身上庠起来一次吃十几片扑尔敏,再加几片苯海拉明,自己都晕头转向了身上的痒劲居然丝毫不减。二十多年来中药西药几乎都快吃遍了效果都不理想,很是痛苦。
后来一个朋友给我介绍说,西咪替丁两片加上桂利嗪两片会有效果。(可能我说这两种药品会有很都懂医学的朋友喷我胡说)我当时也是抱着试试的态度服用了一次,果然效果不错。一般情况下我只要吃了这两样药一顿,能有一星期疾病不复发。由于本人吃药没有规律,一旦身体不痒就忘记再次吃药,至于能否彻底治愈我也不知道。
出事的那天晚上半夜,我突然被身上巨痒弄醒了,才想起忘了吃药。于是就起来找放在家里常备的那两种药。谁知道只剩下桂利嗪片,没有西咪替丁片了。由于太痒,就拼命的再找着,希望能有剩下的。后来在一个抽屉的角落发现半瓶剩下的雷尼替丁。心想它们两个作用都差不多,代替一下应该可以,也没有看过期与否取出一片赶忙和桂利嗪服进肚里。结果身上的痒劲还没下去,就开始出现了脸热,呼吸困难继而心跳加速。没办法只好把我老婆叫醒。老婆醒来后就问我怎么了脸那么红。我告诉了情况,她拿起药瓶一看才发现雷尼替丁早都过期了。没办法只好给我打了一针地塞米松(我老婆是村医)同时又口服了两片强的松。紧接着在凌晨一点多把我哥和堂兄都打电话,执意让我去医院。我坚持不去,因为我感觉比原来好得多了,想等等看。大约在两点多左右慢慢没事了。
当时按症状看很像服用雷尼替丁过敏。可是后来我也服用过几次雷尼替丁胶囊,再没有出过那样的情况。所以我一直认为最有可能是药物过期所致。
不知我的经历能否给你启示?算不算证据?
这个不需要证明,过期一天药就坏了?不可能。有些在有效期内也坏了,虽然是小几率的事,但毕竟存在。设置药品有效期的目的主要是药品管理的要求,一旦药品出了问题在法律上就有了一个明确的界限,责任清楚,但并不是说有效期一到咔嚓药就坏了。药品有效期的限定是有安全系数的,比如说3年有效期的药品,实际药品失效时间可能达4年,甚至更长时间。虽然如此,还是不建议服用过期药,谁知道小几率的药品有效期内变坏是不是就落在某人头上了?
药品是不稳定的,即使不开封也会缓慢降解。一般认为有效成份下降到90%就算失效,过期了。
吃了过期药一般是没什么事,最多药效不够罢了。不过有些药的降解产物有严重副作用,或者有毒性的,那种吃了就比较危险。
西安孕妇在医院输液,发现药品过期3个月,官方回应:确实过期,涉事院长停职, 你怎么看?
正规医院出现过期药物使用,这是在药物使用方面,从医院管理到科室管理都出现了巨大漏洞。医院药品准入的审批还有科室药物使用的三查七对,都已经成为了摆设。这种严重威胁患者健康的行为必须严惩不贷!绝不应该因为副院长还是正院长身居高位就可以逃脱责任!患者健康大于天!
别管处理结果了,先引产吧!如果对胎儿造成影响,后果无法想象,更无法承受!不论是为了孩子还是自己的将来负责,都要慎重选择。我女儿14日才逝去,年仅两岁五个月零二十三天!女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心内膜垫缺损完全型,肺动脉高压重度,唐氏综合征。由于孕检医生严重不负责任,没能避免悲剧发生,由于我们没钱为女儿提供及时救治,使得女儿丢掉性命!虽说无法分辨究竟,可是,毕竟是我们的骨肉,养了两年多,就这样失去了还是无法接受!
我们遇到的情况比西安孕妇遇到的更严重!我家病人在伊川县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期间,发现联系长时间给输的关键降颅压药物是过期几个月的失效药,并且同科室病人输的该药物全是同批号过期药,已造成多人被致死致残现象。开始向医院反映,医院调查后承认给我家病人输了五六瓶,后来到法院又狡辩说只给我家病人输了一瓶,不会造成不良后果。其他过期药都输给其他病人身上的,好像说与我们没有关系,难道其他危重病人就可以输过期药吗?其他病人的生命健康就不重要吗?只到现在法院还拖着还没有结果!
中国的停职等于升职,过期药品等于珍藏品,总比感冒花一两百万强,医院受政府保护,二十四小时有合法的抢劫权,就算医死了人也当没事发生,没实力的付清欠款,有实力的打发两个小钱。天亮了,大批人拿钱排队交健康保护费。没钱的赶快收拾行李消失。
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给孩子输过期药,医生推责给护士, 你怎么看?
谁都不愿意这件事发生。但是护士确实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护士是最近接近药品的人,应当三查七对,任何药品在发放或者注入患者体内时,都要认真执行查对制度。其次,药房也有责任。药房的人在发药时也没有执行查对制度。最大的责任还是护士。仅是个人意见,所以希望大家做任何操作前一定执行三查七对制度!
医院使用过期药品如何处理索赔?
这个好办,有发票或相关可以证明的单据,直接投诉到药鉴部门和卫生局。你就发达了。说吃了药,有了副作用,叫赔偿你精神损失,5万元以内,我相信都会给你的,这个事不是小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西安孕妇在医院输液,发现药品过期3个月,官方回应:确实过期,涉事院长停职, 你怎么看?
这跟故意杀人没有区别,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从哪个角度来说都是不可原谅的,生命无价,尊重别人的生命就是尊重自己的生命,带着投机和不负责任的心里,不可以原谅,严抓,严惩。一个医生如果做不到尊重生命,真不知道还有什么可以信赖的!
医院护士给婴儿输液过期药品,相关责任主体面临何种法律风险?
医院护士给婴儿输液过期药品,相关责任主体面临何种法律风险?
我国历来对药品、食品的安全性保持着严格的监管,坚持重典治乱,强化全过程监管。2013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成立,对全国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018年3月,食药监督局并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98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被定性为劣药,变质的药品为假药。对于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但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第117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第119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针对使用、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处罚还是可以的。但现实是,医院给患者输液过期药品一般剂量较小,尚未造成严重的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虽然这样的事件不时见诸报端,医院都以赔偿医药费和检查费而不了了之,最多以行政处罚而告终。
《人民日报》报道西安孕妇王女士到某妇幼保健院就医输液后发现为过期药品,你怎么看这事?
难!首先,你要坚强,忍受着眼泪,更不能哭出声,绝不能学奔驰女研究生坐在医院门口哭,因为每一个不坚强,会让你成为医闹,成为医闹后就不会有观点助力你了。第二,有保安问你原因的时候,你要坚强地否定,你哭和医院无关,只是内心恐惧而已,当医生问你原因的时候,你更要坚强地否定,你哭和他无关,只是内心矛盾而已,当护士问你原因的时候,你要压住内心的粪怒,在她闲点时和她探讨下人生,每一个闪失,会让你直接成为医闹,成为医闹后,本来有病的你怕是要更加遭罪身体了。第三,拍张美颜照片,拍段小视频安慰一下自已,发个朋友圈打趣一下自已,真走运,能用上xx医院压箱底的药品,谢谢xx医生的关爱,谢谢xx护士的呵护,最后总结一句,关系身份不一般的是用不上的。第四,好运的话医院找你公关,不好运的话媒体找你磨关,无论结果如何,反正过期药是已被你分解了的,只要还没有过敏反应,换家医院把病治好就行。最后,猪你好运!
一个医院用过期的药品。令人震惊。一是说明这个医院管理松散。这个医院问题,不一定是仅仅出在药品上。可能还有更加深层次的原因。二是过期药,应视为假药。应对这个医院进行追责。三是应该注意是我给病患者带来不利的影响,四是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五是上级主管部门,应该及时的进驻追查领导责任责任。
一般来说葡萄糖是大批量用品,进货量很多,跟药品也不一样,估计也就没人拿这东西当回事,那么严格的按批次进出。导致有的批次积压不能及时出库应用。主要还是责任心问题。普通糖稀释液,过期了就不能用了,这是原则问题,但其危害也不会多大,协商解决吧,差不多就行了。个人观点
谢谢邀请!
现在这种问题的出现我非常震惊!我在想 一种药品一旦用在患者身上,是要经过多种关卡的,(药房管理—药师—-病房—查对护士—注射护士等,每个关卡都有查对制度) 它是怎么能进入患者体内的?难道都是疏忽吗?!
首先药品进入库房的时候,需要登记并写明生产厂家,出厂日期,有效期,对快要过期的药品都要有警示牌或明显的标记⚠️!过期的药品不管是多么贵重,或者对身体伤害不大的葡萄糖都会毫不犹豫当废品处理掉!没有因为哪种药物过期后无关紧要,还要继续给患者用!药品一旦进入药房,会有严格的药品管理制度和查对制度,再说医院是治病救人的地方,来的都是病人,即便这种过期药品给病人没有带来一点伤害,但联想到其它药品呢?那后果是可想而知的!我们的工作是来不得半点马虎的!
我们在工作中一再强调“三查”“七对”,目的就是要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很显然执行护士在操作当中,没有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而导致输入过期的药品,这是不具备一个护士资格的。如果是一种特殊药物进入患者的身体里,那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大家都承认,护理工作是一个非常辛苦而且责任心特别强的职业,所有住院患者用药几乎都要通过护士来完成,所以护理工作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在严格的管理下,出现这样的情况,我觉得有点震撼!
看截图院长停职,管业务的院长撤职,一系列的有关人员也做了相应的处理等。之所以能有这种事情发生,管理着是有责任的。
总之,我还是那句话,医院不是工厂,工厂可以出次品,废品,甚至次品废品可以回炉重来,医院不能,它工作的对象是人,它绝不允许出现一点马虎,一丁点差错都不该出现,有可能你的一丁点马虎就会给病人带来终身的遗憾!。一个患者入院后,他的一切(包括吃喝拉撒)甚至生老病死,都在我们医护人员的掌控之中(当然有些我们是掌控不了的) 所以说我们的职业是神圣而伟大的,工作起来就要慎之又慎!希望这样的事情不要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