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时,消费者和保险公司,谁才是弱势群体?
无论我说谁是“弱势群体”都会挨骂!但我要实话实说!
其实,无论消费者还是保险公司都是弱势群体!只是看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弱与强”如何转换的问题。为什么呢?我们来看两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2016年3月和4月,40岁的张女士分别在X寿保险公司、X众人寿保险公司、X安人寿保险公司、X华人寿保险公司分别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额分别为15万、12万、10万、12万。2017年5月,张女士因脑瘤在北京某医院做了脑部手术。手术过后,张女士分别向各家公司索赔。这四家保险公司通过调查确认,张女士因高血压等症分别于2015年9月和11月在X市人民医院和中医院住院治疗。但张女士在办理保险填写投保单时并没有就“是否住院”做如实告知。四家保险公司以“没有如实告知”为由发出了拒赔通知书。针对拒赔的结果,张女士并不认可,先后带领家属分别去四家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大吵大闹。为了息事宁人,前三家保险公司分别给予了理赔或“通融理赔”,但X华人寿保险公司拒绝赔付。鉴于这种情况,张女士遂将X华人寿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女士虽然有未曾如实告知的过错,但其所患脑瘤与高血压等病症无关,故X华人寿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重疾保额进行赔付。X华人寿以败诉而告终。
依照这个案例,保险公司应当是弱势群体!为什么呢?我们看看《保险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已明文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事实上,四家保险公司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履行了赔偿的责任。所以说,保险公司是弱势群体!
第二个例子:刘先生与李先生是同学。刘先生平时以务农为主业,农闲时驾驶小四轮跑运输。而李先生则在X安人寿做保险代理人。这天,李先生找到刘先生说,他们公司新出了一款产品,不但能保大小病,而且还保意外,同时还具有理财的功能。刘先生经不起李先生的蛊惑,缴存保费26000余元,购买了这种“诱人”的保险产品。其实,在李先生推介这款产品的时候并没有告诉刘先生需要缴费多少年,在刘先生的意识里缴了这26000多元就可以拥有了一生的高额保障了。待到了第二年该缴续期保费的时候,刘先生才从李先生的口内得知:这款保险产品需要缴费30年!按照刘先生的收入情况缴费10年都是问题,更何况要缴纳30年啊!无奈之下,刘先生选择了退保,损失了一大笔钱。
其实,在刘先生退保的时候,也找保险公司理论过,但保险公司的答复是:投保单上你已经亲笔签名,并且,有回访记录,保险公司没有任何责任!
买保险时没有分谁是弱势群体,也不要将寿险当作是投资工具。购买寿险时应该去找靠谱的代理人。现金社会为啥总有人说买了保险去理赔时无法理赔,原因在于自身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是自己需要的,自己想买重疾即买了意外,出了险能理赔么?所以说一个靠谱的代理人比什么都重要。同样好人也说卖完保险就没有朋友了,为啥没有朋友?因为已经给坑了又坑,谁会还和你做朋友。我中宏保险的外资方宏利金融去年最年长的代理人91岁了,他就在宏利工作了几十年,为啥别人能做几十年的代理人?而某些人却不行?
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只有在涉及到“欺骗”才会去争论谁是弱势群体。来分析一下,双方都是如何欺骗的。
(1)故意拒赔
保险公司由保监会监管,和投保人签下的合同有法律约束。所以保险公司“行骗”的手段很有限,反制也很简单。
遇到保险公司拒赔,用户可以打12378向保监会投诉,一般保险公司都会屁颠屁颠地打电话来“求和”。保监会是向着投保人的,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十分严格、密切。如果遇到顶风作案的保险公司,投保人还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权。
其实遇到拒赔事件,保险公司内部也会反复确认核实,避免出现误判。甚至还有主动帮客户“找理由”赔付的案例:
一位客户发生了重疾赔案,可保单已经到期失效,客户认为赔付无望了。但业务员和公司的理赔专家沟通后发现,客户的确诊时间在有效期内,于是公司仍按照合同条款为客户进行了赔付。经过这样一次经历,该客户充分认识到了重疾险的意义与价值,也认识到保险公司绝对不会无故拒赔,马上就给自己的家人加了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