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使用过期药品如何处理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好办,有发票或相关可以证明的单据,直接投诉到药鉴部门和卫生局。你就发达了。说吃了药,有了副作用,叫赔偿你精神损失,5万元以内,我相信都会给你的,这个事不是小事
西安孕妇在医院输液,发现药品过期3个月,官方回应:确实过期,涉事院长停职, 你怎么看?
中国的停职等于升职,过期药品等于珍藏品,总比感冒花一两百万强,医院受政府保护,二十四小时有合法的抢劫权,就算医死了人也当没事发生,没实力的付清欠款,有实力的打发两个小钱。天亮了,大批人拿钱排队交健康保护费。没钱的赶快收拾行李消失。
我们遇到的情况比西安孕妇遇到的更严重!我家病人在伊川县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期间,发现联系长时间给输的关键降颅压药物是过期几个月的失效药,并且同科室病人输的该药物全是同批号过期药,已造成多人被致死致残现象。开始向医院反映,医院调查后承认给我家病人输了五六瓶,后来到法院又狡辩说只给我家病人输了一瓶,不会造成不良后果。其他过期药都输给其他病人身上的,好像说与我们没有关系,难道其他危重病人就可以输过期药吗?其他病人的生命健康就不重要吗?只到现在法院还拖着还没有结果!
别管处理结果了,先引产吧!如果对胎儿造成影响,后果无法想象,更无法承受!不论是为了孩子还是自己的将来负责,都要慎重选择。我女儿14日才逝去,年仅两岁五个月零二十三天!女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心内膜垫缺损完全型,肺动脉高压重度,唐氏综合征。由于孕检医生严重不负责任,没能避免悲剧发生,由于我们没钱为女儿提供及时救治,使得女儿丢掉性命!虽说无法分辨究竟,可是,毕竟是我们的骨肉,养了两年多,就这样失去了还是无法接受!
正规医院出现过期药物使用,这是在药物使用方面,从医院管理到科室管理都出现了巨大漏洞。医院药品准入的审批还有科室药物使用的三查七对,都已经成为了摆设。这种严重威胁患者健康的行为必须严惩不贷!绝不应该因为副院长还是正院长身居高位就可以逃脱责任!患者健康大于天!
被药监局查到会怎么处理?过期药品口腔诊所的?
属于销售劣药的范畴;关键看数量多少,这是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院护士给婴儿输液过期药品,相关责任主体面临何种法律风险?
医院护士给婴儿输液过期药品,相关责任主体面临何种法律风险?
我国历来对药品、食品的安全性保持着严格的监管,坚持重典治乱,强化全过程监管。2013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成立,对全国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018年3月,食药监督局并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98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被定性为劣药,变质的药品为假药。对于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但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第117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第119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针对使用、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处罚还是可以的。但现实是,医院给患者输液过期药品一般剂量较小,尚未造成严重的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虽然这样的事件不时见诸报端,医院都以赔偿医药费和检查费而不了了之,最多以行政处罚而告终。
针对普通的病患,如果发现医院有此种行为,与医院沟通未果后,首先可以向卫生监督部门和食药局进行投诉,借助政府部门进行调查。如果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结果,则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走司法途径起诉医院。
医生和护士被称为白衣天使,在新冠疫情肆虐的今天,无数白衣天使在自己的岗位上,用实际行动践行着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崇高精神,是新时代最美的“逆行者”。我相信大多数的白衣天使是尽职尽责的,只有很少数的人犯着这样或那样的错误,药品质量有关生命安全,人命关天。希望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医患关系,关注药品质量问题,从根本上消除医疗纠纷的根源。
医疗机构使用超期药品如何处罚?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日报》报道西安孕妇王女士到某妇幼保健院就医输液后发现为过期药品,你怎么看这事?
谢谢邀请!
现在这种问题的出现我非常震惊!我在想 一种药品一旦用在患者身上,是要经过多种关卡的,(药房管理—药师—-病房—查对护士—注射护士等,每个关卡都有查对制度) 它是怎么能进入患者体内的?难道都是疏忽吗?!
首先药品进入库房的时候,需要登记并写明生产厂家,出厂日期,有效期,对快要过期的药品都要有警示牌或明显的标记⚠️!过期的药品不管是多么贵重,或者对身体伤害不大的葡萄糖都会毫不犹豫当废品处理掉!没有因为哪种药物过期后无关紧要,还要继续给患者用!药品一旦进入药房,会有严格的药品管理制度和查对制度,再说医院是治病救人的地方,来的都是病人,即便这种过期药品给病人没有带来一点伤害,但联想到其它药品呢?那后果是可想而知的!我们的工作是来不得半点马虎的!
我们在工作中一再强调“三查”“七对”,目的就是要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很显然执行护士在操作当中,没有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而导致输入过期的药品,这是不具备一个护士资格的。如果是一种特殊药物进入患者的身体里,那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大家都承认,护理工作是一个非常辛苦而且责任心特别强的职业,所有住院患者用药几乎都要通过护士来完成,所以护理工作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在严格的管理下,出现这样的情况,我觉得有点震撼!
看截图院长停职,管业务的院长撤职,一系列的有关人员也做了相应的处理等。之所以能有这种事情发生,管理着是有责任的。
总之,我还是那句话,医院不是工厂,工厂可以出次品,废品,甚至次品废品可以回炉重来,医院不能,它工作的对象是人,它绝不允许出现一点马虎,一丁点差错都不该出现,有可能你的一丁点马虎就会给病人带来终身的遗憾!。一个患者入院后,他的一切(包括吃喝拉撒)甚至生老病死,都在我们医护人员的掌控之中(当然有些我们是掌控不了的) 所以说我们的职业是神圣而伟大的,工作起来就要慎之又慎!希望这样的事情不要重演!
难!首先,你要坚强,忍受着眼泪,更不能哭出声,绝不能学奔驰女研究生坐在医院门口哭,因为每一个不坚强,会让你成为医闹,成为医闹后就不会有观点助力你了。第二,有保安问你原因的时候,你要坚强地否定,你哭和医院无关,只是内心恐惧而已,当医生问你原因的时候,你更要坚强地否定,你哭和他无关,只是内心矛盾而已,当护士问你原因的时候,你要压住内心的粪怒,在她闲点时和她探讨下人生,每一个闪失,会让你直接成为医闹,成为医闹后,本来有病的你怕是要更加遭罪身体了。第三,拍张美颜照片,拍段小视频安慰一下自已,发个朋友圈打趣一下自已,真走运,能用上xx医院压箱底的药品,谢谢xx医生的关爱,谢谢xx护士的呵护,最后总结一句,关系身份不一般的是用不上的。第四,好运的话医院找你公关,不好运的话媒体找你磨关,无论结果如何,反正过期药是已被你分解了的,只要还没有过敏反应,换家医院把病治好就行。最后,猪你好运!
一个医院用过期的药品。令人震惊。一是说明这个医院管理松散。这个医院问题,不一定是仅仅出在药品上。可能还有更加深层次的原因。二是过期药,应视为假药。应对这个医院进行追责。三是应该注意是我给病患者带来不利的影响,四是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五是上级主管部门,应该及时的进驻追查领导责任责任。
一般来说葡萄糖是大批量用品,进货量很多,跟药品也不一样,估计也就没人拿这东西当回事,那么严格的按批次进出。导致有的批次积压不能及时出库应用。主要还是责任心问题。普通糖稀释液,过期了就不能用了,这是原则问题,但其危害也不会多大,协商解决吧,差不多就行了。个人观点
西安孕妇在医院输液,发现药品过期3个月,官方回应:确实过期,涉事院长停职, 你怎么看?
这跟故意杀人没有区别,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从哪个角度来说都是不可原谅的,生命无价,尊重别人的生命就是尊重自己的生命,带着投机和不负责任的心里,不可以原谅,严抓,严惩。一个医生如果做不到尊重生命,真不知道还有什么可以信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