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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5-03-23 跨境出海 1 次浏览 0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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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全职太太离婚时提家务劳动补偿19万,法院判补1.5万,如何看待这个结果?

法院支持家务劳动补偿有导向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做为全职太太,在农村带孩子,伺候老人,一日三餐,洗洗涮涮,上农田春耕夏锄秋收,回家还得喂鸡鸭鹅狗,那是一个字累。在城里当全职太太,没有老人帮忙带孩子,雇人看孩子一是贵,二是不放心,只好忍痛割爱辞职,或者请产假。全职太太尽管不上班,不挣钱,但比上班还辛苦,还忙碌。但在某些男人眼里,是我养了你。这话说的不公平。如果不当全职太太,人家上班挣钱不一定比你少。她不上班自己带孩子,省了保姆钱,1个月少说3000元吧,她在家带孩子,做为男人安心工作不受孩子拖累。既使孩子有个头疼脑热,发烧咳嗽,你在外地做生意,也没让你回来耽误生意。妻子默默无闻的家务劳动一样产生价值。

两地分居,感情好的夫妻,距离产生美。丈夫每逢从外地回来,小别胜新婚,如胶似漆。感情差的夫妻,正好两人不在一地,更加疏远了。

夫妻感情己经破裂,男方起诉到法院离婚。女方提出家务劳动男方应予补偿。女方的要求符合《民法典》,合法合情合理,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要求,这有导向影响。说明全职太太家务劳动也是有价值的,必须得到尊重。

但对女方提出补偿19万元,法院认为要求过高,只判1.5万元。我认为法院判决补偿太少了。带了3年孩子,1年才5000元,1个月才416.66元。那有这么便宜的保姆啊,明显的不公平。法院是明里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应该补偿。但在实际上否定家务劳动的价值,把家务劳动看成不值钱。

当然女方要求补偿19万是高了,法院不予支持是对的。3年在家带孩子,要求补偿19万,1年6万多,平均1个月5千,孩子是两人的,不是1个人的,因此这个要求过高。1个月要求补偿1千可以吧,1年1万2千,3年3万6千,不多不高吧。

至于孩子抚养费,按当地生活水准,执行法院判决。女方离婚后,孩子3岁了,怎么带比较妥当,早做安排。做为女人还得有份工作,有收入才能养活自己,在家庭婚姻中也有话语权。

最近看到这个新闻,和很多网友一样觉得这个赔偿确实是很少,平均下来,应该是勉强能够吃饱那种吧,法院根据民法典和居住地的生活水平来判决,确实是合理的,虽然对于女方来讲,全职付出那么些年的青春和时光,为家庭更多的付出,应该得到一定报酬。

我目前也是全职妈妈,看到这个也有点心慌,因为出来找工作还没找到,自己的状态也是比较懈怠,这是后话,回归问题吧。

我觉得婚姻家庭,是需要双方一起共同付出和承担的,无论谁赚钱谁持家,都不是谁给谁打工,所以女方提出的每个月5000的要求,是有点过的,尽管她付出得也很多。

说白了,其实女性还是要有自己的收入,虽然这话说得我也打脸,不过这真的是事实啊。

这个判决的结果,虽然很让人难以接受,不过这就是现实,好多人都说,去别人家当保姆,估计也有四五千一个月工资,凭什么全职在家就显得这么廉价?

因为目前是形式和现实中,其中的关系不一样啊,一个是作为被雇者,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去挣钱,一个是自己的家庭,本应该有所付出和承担,而这并不能算是一份职业。在我们国家,当今社会的现实,全职妈妈虽然付出很多,但这真的不能算一份职业。

生活中的林林总总,对女性要求太高了,这也是为什么那么多人不愿结婚生娃的原因之一吧。

先提出一个观点:这个离婚补偿判决案将是今后离婚案的一个风向标。

因为法院是根据实施的《民典法》1088条关于对家庭付出较多一方,除分割财产外,可以进行适当补贴助,法院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家庭付出多少,判决齐女士1.5万元,驳回齐女士提出的每月支付5000元,三年多的时间共计19万元。

应该说,在此实施基础上,法院判决没有错,法院综合考量方面很多,比如齐女士在家带孩子辛苦家务事多,要重新走入社会参加工作,有一个熟悉和适应的过程;杨先生有市场和人脉资源等等因素,这才有400元左右的补偿。

杨先生为什么要提出离婚?是否有其他隐情?

描述里面讲,他们离婚是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杨先生第一次起诉法院驳回。杨先生第二次起诉法院裁定离婚。说明杨先生离婚心意已决,齐女士知道勉强不得才同意离婚。

杨先生态度为什么那么决绝?他在外面的几年工作、生活齐女士了解吗?他完全可以租房把老婆孩子带到身边,过小家庭生活,男的不孤单女的不寂寞,温馨甜蜜,享天伦之乐。一个壮年男人在外面几年,光想着工作、赚钱、打拼,吃饭了就休息、看手机、看电视、睡觉,现在这种社会风气,恐怕只有鬼才相信。杨先生是否有其他瘾情呢!谁也不知道,您说呢?

杨先生说自己生意亏了,没有赚到钱,法院有调查取证吗?

杨先生打拼了三年多,他说生意上没有赚到钱,而且还亏了,这是他自己的说法,法院有调查吗?

现行《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一大规定,就是家务劳动补偿金的出台,什么是家务劳动补偿金呢?根据法律规定,就是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

那么如何主张家务劳动补偿金,才能获得法院支持呢?

第一,需要你在诉讼中明确提出该项诉讼请求,并阐述提出该主张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二,司法实践中,关于家务劳动补偿金的判决金额,是比较少的,一般来说,判决对方支付的补偿金额一般是5-10万元左右。因为家务劳动补偿金,主要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分割了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之后,一方对付出较多的另一方的补偿制度。

第三,如何才能获得更高金额的补偿呢?需要你在诉讼中提供更多证据,证明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了较多义务,具体的诉讼证据是比较庞杂的,需要根据个案进行定制相关的证据清单,进行梳理后提交给法院。

例如我本人去年代理的一个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10万元的家务劳动补偿金,属于近年来获得家务劳动补偿金方面的最高金额判例。案情是这样的,双方结婚30年,我方当事人是女性,不仅在婚内生育了三个子女,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辅助男方创立家业,又陆续辅助三名子女照顾孙子女等。通过我方提供的大量证据,最终法院判决对方需支付我方家务劳动补偿金10万元整。

我觉得法院判决没有错,是比较公正的。

许多人,只看到三年补偿一万五,平均一年才五千元,所以觉得不公正,太少了。但法院是综合考虑的,不能断章取义,仅仅因为判决一万五,就觉得不公平。

我没有见到判决书的全部,但我处理过许多离婚案件。

首先,彩礼钱的问题。本案女方有没有接受男方彩礼钱,接受多少,这彩礼钱现在是不是一直在女方手里。通常,结婚时间短,法院会考虑彩礼钱返还问题,但如果女方已经生育子女,法院是不会支持彩礼钱返还的,有的离婚案,婚后男方主要收入除了用于家庭生活外,就是偿还给付女方彩礼钱所负债务。而这种情况下,如果离婚,没有共同财产可供分割,女方接受的彩礼钱不属于共同财产,是属于女方的。

其次,离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双方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财产应当是均等分割的。只有在财产分割后,才鉴于女方的诉讼请求,针对家务补偿进行,也就是说说,虽然女方是全职太太,但在均等分割共同财产后,又得到家务补偿费,在一般家庭,三年一万五,应该是适当的。

第三,家务补偿费,也需要考虑夫妻的家庭收入综合考虑。在我们本地,除了公务员和国企,工资都相当的低,有的工作二三十年,工资都上不了三千。所以婚后共同财产少,法院在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要考虑男方离婚后的生活。在我们本地,女多男少,女的离婚,都能再婚,即使带走孩子,照样再婚会要彩礼钱,而作为男方,没有经济实力,是很难再婚的。

由此,大家不能片面的从判决书中,拿出一项,就噼里啪啦,批个不停,肯定一审和二审综合认定全案事实,依法做出的判决。

我是@北门俗子,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理解,尊重法律,尊重法院判决结果,但法律是法律,人情归人情。

不是说女人为家庭付出不应该,在一个良好的婚姻家庭中,不管是男方在外面的辛苦奋斗,还是女方的全职在家照顾孩子,都不能否认它付出的价值!

老婆、母亲这个角色,在丈夫爱你敬你的前提下,没有体现于金钱的价值,女方是可以接受的。没有钱,她至少得图你的爱你的敬,总得图你点什么是吧?

要不这么些年她跟着你,图你什么?图半条命生下的娃随你姓?还是图辛苦照顾家里最后还会被嫌弃吗?她也是有手有脚的人,但凡出去工作,创造出来的价值,不比男人差多少!

这不是鸡汤,是现实。女人如果跟着你,几年全职之后被抛弃,你认为这万把块钱,是她这么些年的价值体现了吗?你爱都给不了人家了,给个万把块打发了,换谁谁心里甘心?

我知道,说这些很多男的可能会跳出来说,觉得不值得完全可以不顾家,出去工作啊!可以,只要你在家带娃,我完全可以出去赚钱。可能没有你们赚得多,但也要让你们体验几年,带娃,伸手向人要生活费的经历。这样,你们就不再会说,带自己孩子,要什么补偿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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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6年,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补偿,到底赔了还是赚了?

古人说“早晨起床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可见家务事之重要,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却往往是一方为了照顾家庭,牺牲事业成为全职主妇或者“煮夫”,另外一方只是“琴棋书画诗酒花”,十指不沾阳春水。

相亲相爱的时候,一切静好,但是在感情产生裂痕,婚姻无法维系的时候,照顾家庭的一方,其付出不但得不到认可,甚至还会被嫌弃,认为他们根本没有出门工作挣钱,对于家庭没有贡献。

真正到了离婚的时候,由于全职照顾家庭的一方对于家庭财政情况根本不了解,在财产分割上不占优势,而且他们多年来为家庭的付出也根本得不到补偿,非常不公平。

一、《婚姻法》下,长期休眠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婚姻法》关于家务劳动问题也有规定。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该条规定实质上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使经济地位较弱而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大多为女性)在离婚时享有经济上的补偿。但是,这一规定又是以是“夫妻分别财产制”作为前提的。

也就是说,除非夫妻双方在婚姻中,明确以书面约定各自赚的钱算各自的,夫妻财产哪些是你的,哪些是我的,否则,离婚时,全职照顾家庭一方是得不到补偿的。

所以,在《婚姻法》的规定下,我们一般认为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长期处于休眠状态,难以被唤醒。

二、《民法典》唤醒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没赚。

也没赔。

这个根本就不能以“赚”或“赔”来论。

结婚不是做生意。

全职太太也不是一份职业。

法院既然如此判,就说明全职太太离婚,获得的这个家务劳动补偿金额数额,合情合理合法合适。

这条新闻出来后,很多“声音”一边倒认为这个家务劳动补偿金额太少了,甚至拿保姆年工资,来衡量这位全职太太的家务劳动付出,认为“太不值”。

然而,这些“声音”却选择忽略了判决的前半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平分。也就是说,这位全职太太并没有像舆论认为的那样“牺牲了自己成全了丈夫”,她在照顾孩子照顾家照顾丈夫的同时,也享有着丈夫工作所得收入的一半,她并没有在“白白付出”。

把这位全职太太和保姆相提并论的观点匪夷所思:她是保姆吗?她带的不是自己孩子吗?她照顾的不是自己家吗?夫妻共同财产不是有她一半吗?

婚姻存续的时候是全职太太,婚姻解体了就按“保姆”来论利弊,这究竟是什么逻辑?

5万的家务劳动补偿不多,甚至可以说很少。

普通女性如果上班的话,一年挣5万工资并不难,更何况离婚的全职太太有的已经为了家庭离开职场十年二十年了,如果她们正常上班,可以挣多少个五万了。如果离婚,全职太太重回职场遇到的困难谁来买单呢?

全职太太做的工作比一个住家保姆还要多,住家保姆的薪资水平早都超过五千月薪,甚至保姆还得有节假日和每月的休息日,而全职太太一年到头没有休息时间。

全职太太做着最辛苦的工作,而没有人承认她们的付出,这些付出不是5万补偿能够抵消的。

当然合理!这是法律规定!

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条文主旨

《民法典》本条规定,是法律对“家务劳动”的价值的认可,对“主内”的存在的肯定。同时本条规定所指的群体,是在婚姻关系中对家庭一方付出较多的夫或妻,并非单纯以女性为必要要素,是考虑到经济社会发展更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后,对离婚经济补偿的新规定。

新旧法对比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这是《民法典》生效之前,《婚姻法》对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可以明显看到,《民法典》的改变,正是删除了《婚姻法》中对离婚经济补偿的前置性条件的规定,让非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在遭遇婚姻不幸后,同样能以家务劳动主张损失。

《财富》杂志曾做过一项研究∶把全职妈妈所承担的工作按照社会职能划分成保姆、厨师、司机、老师、教练、维修工、清洁工、CEO、销售、采购、助理等。以中等工作量消费水平换算,折换成年薪是12万美元。全职太太们不是在被男人“养”着当寄生虫,她们只是没有直接给家庭带来看得见的经济收入。

《民法典》未实施前,按照原《婚姻法》第四十条有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规定而言,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必须以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作为前提条件。

可中国式婚姻大多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我见证过太多血淋淋的案子,在我和我的团队近些年代理的全职太太离婚案件中,即便落实中也是在“现有”的财产中各一半。不仅没有对全职太太有照顾,并且似乎更加认同那个在外工作的人的价值。

谁在外面赚钱,钱就是谁的;而家务劳动、生养、教育孩子的劳动,都是无薪酬劳动,一旦离婚,在实际判决时是得不到保护的,而承担这些无薪劳动的,绝大部分是女性。

这些女性被离婚时,因无法提供书面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相关证据,因而则会因为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制而无法适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如今,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一规定的实施,使得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不再受限于约定分别财产制,使家务劳动的价值得到了更广泛的承认和尊重,从而使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更接地气,也更具有操作性。对全职太太来说可以说是春天真的来了。

全职太太离婚要求家务劳动补偿,法院判决男方给付5万元,呵呵,哪个法院这样判的?正常情况下,根本不可能有这样的判决。因为,全职太太对应的就是全职赚钱老公,一个忙家里相夫教子照顾老人孩子,一个努力打拼赚钱养家,双方分工不同,但实际功劳相同。老公赚的所有的钱其实就是夫妻俩人的功劳,法理上一人一半,因为没有老婆在家里稳定后方,老公怎能安心工作呢?家和万事兴,这句话最有道理。

当然法律也能规避,比如京东老板刘强东和奶茶妹的婚姻。刘强东就在婚前跟奶茶妹签了个婚内财产约定协议,明确约定,婚内刘强东赚的所有钱都是其个人收入,与奶茶妹无关。奶茶妹也很大度,说我看重的是你的人,而不是你的钱。这就叫契约自由意思自治,法律尊重人家个人意愿,协议真实有效。

离婚后获得家务补偿!你怎么看?

这个法条其实更多的是,从妇⼥权益保护的⻆度去⽴法的⼀个保护措施,但是⼤家不要指望,它判不了⼏个钱。

后来出了⼀个案例,还被记者炒作得沸沸扬扬的,说什么家务劳动做得多,给判了5万块钱。

你想想5万块钱,对于北上⼴深这种⾼房价的城市算什么呢?

所以,果然就是⼀个形式。但是为什么是个形式?

我看到它的出发点,⽴法的意义,真的是为了保护⼥性。

这一新规进一步维护了全职太太的利益,给全职太太多了一份保障。

首先,先给大家讲讲,家务补偿的金额是如何确定的,主要是从双方婚姻存续期的长短、当地人均收入水平以及消费支出水平,以及考虑男方的月收入情况及其具体家庭条件等综合认定的。

其次,要举证证明自己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负担较多义务。这些证据其实都体现在日常生活中,平时就要注重收集,如照顾孩子、老人的照片、视频;为孩子、老人、丈夫购置的生活用品;邻居、相关知情人士的证人证言等等。

结婚5年,离婚后获得5万元家务补偿。为何会成为热议?

看到这条消息,我的第一反应不是获得5万元家务补偿是不是太少?而是应不应该要这个家务补偿。

我只是就事论事,谈谈我的想法,不喜勿喷。

我认为之所以会成为热议话题,一是之前没有先例,大家都很想知道会怎么判决。二是有了这个判决,全职太太的工作就有了可以量化的司法标准。

那我为什么第一反应不是关注家务补偿金的多少,而是觉得家务补偿金的索赔欠考虑呢?

首先,两个人组成家庭,在感情没有破裂之前,在家务劳动的分工上,有的家庭是有明确分工的,有的家庭是在日常生活中形成了一种默契。

如果是有明确分工的,就不能在离婚时以大部分家务活都是女方承担而以此向男方索赔。

如果没有明确分工,就是形成了一种默契。说明女方承担的大部分家务劳动即使非自愿,也是为了家庭稳定和谐而做出的让步。或者说,女方有更多的时间承担家务活。

如果对承担的家务活有怨言,觉得不应该是女方多承担,完全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沟通协商解决。而不应该是婚姻解体后作为赔偿条件提出来。这在感情上让人有些无法接受。

其次,两个在一起生活,家务活是日常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女方觉得承担了大部分家务活觉得委屈,为什么要在离婚后提出来,不知道这是不是导致两个人离婚的一个原因。

用一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做比喻,这就好比一个男孩和女孩谈恋爱,分手时,男孩说,你把我送给你的礼物都还给我。

这5万,是对一个全职太太五年内对家庭付出的讽刺和否定。

事件回顾

北京全职太太王女士与丈夫办理离婚时,以照顾孩子、料理家务为由要求赔偿物质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但经过审理,法院却判决了家务补偿款5万元。

什么是家务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担负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5年5万赔偿,没有伤害性却有一定的侮辱性

如果夫妻双方能幸福地生活下去,我相信每个全职太太从来都不想去计较自己每个月的家务工作到底值多少。

但既然已将家务补偿量化,算下来5年5万,每年一万,月收入不足1000元。且全职太太做家务带孩子全年无休。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2200元每月来计算,这个量化后的收入还不足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半。

除却情分,真的还不如一个保姆。

家务活,琐碎繁杂,看不到成就

家务就是每天不停地重复,做饭、洗碗、打扫卫生、洗衣服、带孩子。一天下来累个半死,能把家里整理清楚一切归回原位,就算大功告成。不过一切回归原位之后,看到的还是那个家。不像今天上班是做了几份文件,回了几个邮件,签了几份合同,写成了几篇文章那样成绩肉眼可见。

自己没有收入,心理缺乏底气

前几天正好听一位朋友说起,她弟媳妇全职在家带孩子,平常丈夫非常体贴工资也全部上交,但是有一天丈夫无意中说她在家就带带孩子,又没收入,让她心情郁闷了好几天。或许丈夫是无心之言,她这么上心也就说明了从心理上她还是很在意这个问题,由于自己缺少底气而变得非常的敏感。

综上所述,全职在家有风险,女同胞们务必想清楚了再做决定。靠山山会倒,靠人人会跑,还是靠自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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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很多人尤其男人,认为在家做家务很轻松,不是工作,没有创造价值。往往被歧视,被看不起。

离婚后获得5万元家务补偿,是对主妇们的力挺和支持。证明做家务跟出门工作是一样的,都是工作,只是分工不同。都应该拿工资。

5年5万元家务补偿不够。请一个保姆每月4000元,她能够百分百全方位伺候全家生活吗?女人结婚后不要待在家里,要工作,有了孩子,要让男人会做家务会赚钱,让他体会到女人的艰辛

离婚获得的家务补偿,是对女性家庭关系和社会地位的一种羞辱。

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是对等的,就单纯的家务来说,没有人有能力,也没有人有权限,直接规定家务是由谁来负责。如果一家庭想当然的认为,家务就是一方应该做和必须做的事情,那么这样的婚姻关系本身就是不对等的,带有歧视或侮辱性质的婚姻关系,也属于家庭冷暴力的范畴,是一种潜在触犯法律的行为。

结婚5年之后,获得的5万家务补偿,没有法律依旧,也是不合法规定的。结婚后家庭的所有收入,家庭的所有资产分配,是属于两个人的,在一方没有重大违反原则的情况下,财产和债务是要对等平分的,不能因为无原则的就直接宣判一方所能拥有的财产和债务。

更多人看到这样的新闻,会直接愤怒,原因就在于,对等的婚姻关系,女人却被只看做是用来做家务的佣人,不光是佣人,还是低价高强度的血肉关系!

这个事件更好的证明现在的生育率为什么越来越低,为什么现在年轻女性为什不愿结婚,女人放弃自己在事业,最终落的这样的结果,结婚生子还有什么意思……社会对女性要求太高:女人要得孝敬公婆、能干家务、能洗衣煮饭、陪孩子玩、教育孩子成长、辅导孩子学习、主要还的会挣钱,孩子得头痛脑热还得女人请假陪……稍有做不好就得被人指指点点!女人难做、结婚的女人更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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