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民警抓捕涉黑恶逃犯遇激烈反抗, 你怎么看?
淮南原始想要出人头地的人要么老实,没有任何事情发生,平平淡淡的过着,想涉及到涉黑的问题,淮南最近比较严打,山南的吴姓人员,漯河的周姓人员,以及本题说所的均是想出人头地,在以往没有扫黑,这些人都过着人上人的生活,比较赞同国家对涉黑人员的处理,但希望国家能够清理对国家的危害人员,就像人民的名义一样,大公无私,秉公执法、维护社会安宁。
《猎狐行动》中,主演为段奕宏和梁朝伟,你希望谁来演警察?谁来演逃犯?
说实话,我倒更希望梁朝伟来演逃犯,段奕宏演警察。
《猎狐行动》改编自真实案件,讲述了中国公安部经侦局猎狐专项行动小组跨境追捕被列入国际“红通”名单的金融犯罪嫌疑人的故事。我们大家对“猎狐行动”这四个字肯定不陌生,这些年很多曾经风光无限的人都与这个名字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中国猎狐行动队”是它的执行主体,是公安部于2014年启动的用于缉拿海外在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的专项行动组,他们的口号“天涯海角,有逃必追”,彰显了打击海外逃犯的坚定信心!
所以,这次的逃犯很不简单,他之前或者是政府公职人员,或者是国企管理层,又或者是我们熟悉的某知名贪官。这种层次的人,一般都是外表修饰得光鲜亮洁,看上去正派厚朴,实则老谋深算、斯文败类。梁朝伟应该比段奕宏更能驾驭这样的气质,看看梁朝伟在《伤城》里的扮相,完全就是为“斯文败类”量身定做啊。
段奕宏之前多次演过警察,比如《烈日灼心》里的伊谷春,《西风烈》里的“豹子”向西,甚至于在让他成为东京影帝的《暴雪将至》里,他的角色也在做着警察的调查工作。他演的警察,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执拗,仿佛有股骨子里的意志在支撑着他。这与《猎狐行动》的主题不谋而合,海外追逃肯定会面临着重重困难,这种意志上的支撑必不可少。
再从年龄上看,一个46岁,一个56岁,体力精力上也是段奕宏演警察比较适合,毕竟领导“行动小组”可不是坐在办公室里发号施令就可以,肯定需要各方奔走,调查取证,甚至还要上演肉搏枪战戏份。梁朝伟饰演逃犯的话,完全可以当成幕后大boss来演,由于之前身居高位,肉娇体贵,动动脑、动动嘴就行了,被通缉后躲在暗处,也多是心理上的负担。
最后,说说演技上的期待。梁朝伟从影这么多年,演过的坏人角色屈指可数,《伤城》刘正熙、《暗花》阿琛、《色戒》易先生,小编暂时还想不到别的。如果这次能够饰演逃犯,作为影迷是非常期待的,相信他能演出那种狐狸般的老奸巨猾,为自己的表演履历再添精彩的一笔。
段奕宏的警察,梁朝伟的逃犯,从气场上逃犯就胜了一成,也唯有如此,才能让整个电影更好看,毕竟有个强劲的反派,戏剧的张力只会更加的突出。唯一需要担心的,就是本片的导演张立嘉,之前成龙的那部烂片《机器之血》就是他导演的,不明白这么个没什么名气和才华的人,怎么就能接连拿到好的项目呢?希望《猎狐行动》不要砸在他手里才好……
一女子到公安局对民警说“警官帮我查一下,我是不是逃犯?”,民警一查还真是,这事你们怎么看?
对于这名女子来说,既然有这样的疑虑,说明她自己很明白自己涉案,但不确定自己有没有被追逃。主动来公安机关要求被查,一担心自己被上网追逃很多事情都做不了;二自己想了解案件进展并寻求解决。
对于公安民警来说,如遇这样的情况,首先不管该女子是否是逃犯都需要先看管好该女子,然后核对个人信息并上网查询。若不是逃犯,问清楚她为什么有此疑虑,并做好记录。若是逃犯则需控制住该女子并移交至相关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这就叫自寻死路,撞到枪口上。
7.24凯里市公安局治安专班接待了奇怪的女子,她告诉警察自己好象被网上追逃了,但是自己并没有犯什么事,希望警察帮自己核实下还她以清白。
女子告诉民警,在今年6月份在湖北保康打架斗殴,朋友告诉她可能被列为网上再逃了,这个女子感觉自己打架不是太严重,不至于被列为网上通缉。于是警局求证下自己的“清白”,看下自己是否被列入“网上逃犯”。
民警也觉得事有蹊跷,若此女子真有事不会如此明目张胆找警察。民警登录网站以身份信息搜索后结果让人大呼意外,此陈姓女子坏事做得太多的,确实是被湖北公机关追逃,打架没犯事,湖北“拉皮条”事件却已东窗事发。
因组织介绍容留他人卖淫被湖北公安7月23上传到网上追逃,并且还有犯罪前科。陈某立即被移送到凯里市看守所,民警第一时间与湖北警方取得了联系。
在看守所里记者见到这名女子,陈某告诉记者,她没有想到容留别人卖淫被警方查到,原以为自己只是错误的被例为“网逃”了。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陈某供认不讳,并希望早日出狱。
一个女子做到如此也没谁了,多行不义必自毙啊!看下陈某犯的事是什么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天网恢恢,陈女自投罗网的的举动也着实让人啼笑皆非。
💝关注我,关注更多精彩观点。
这女人这次栽的不轻,明明自己做过违法犯罪之事,还要公安局还她清白,都是由于她太自信了。不过也好,都挂到网上了,迟早得被抓获,早进去早出来,早一点重新做人也未尝不是好事。只不过很多犯罪之人是自动到公安局去投案自首的,而她却是自己跑去让公安局还她清白,自投罗网的,事情真的是有些好笑和让人费意所思。
由此我想,如果所有犯罪分子都是这种智商的话,那我们的警察叔叔岂不是轻松了很多?还有就是通过这件事证明,这也是抓获犯罪分子的一个有效办法,公安局何不采取某些特殊的办法和措施,就此发出通告,欢迎所有的人到公安局去讨的清白,然后才能去从事其他的社会活动,这不但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也可以乘机抓获那些逃犯。
【原创作品,欢迎朋友们留言,感谢您的阅读和支持】
形成这种局面其实很正常,也时常遇到。符合“上网追逃”的必须有两个条件:一是涉嫌犯罪,二是被批准采取限制人生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是刑事拘留、逮捕,刑事拘留居多。
某个人有刑事犯罪的重大嫌疑,公安机关(含安全局等其他刑事执法机关)首先是多方寻找嫌疑人,绝大多数是能找到的。由于人口的高速流动,也有个别的,一时找不到,这就要用上网追逃的手段。正如该问答中“陈姓女子”一样,她的案子发了,她本人还不知道,甚至根本预料不到会案发……
随着人口管理的科技化发展,以及公安人口基础工作的不断强化,一旦“上网追逃”,即便躲得过一时,也躲不过一世。除极少数外,一般是很逃脱“法网”的。侥幸躲藏,也是闻警心跳,整天过着提心吊胆的生活。
“陈姓女子”主动到派出所询问自己是否是“上网追逃”?只要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以投案自首论处,是法院从轻判罚的一个法定依据。
这题目跟笑话一样,不过还就是真事。
一名陈姓女子听说自己被列为网上逃犯,思来想去觉得可能是因为参与了打架斗殴,但是她觉得不严重应该不至于,介于此,该女子找到了警方,问问到底是怎么回事,别说还真得到了结果,还真是网上的通缉犯,不过确实不是因为打架斗殴,而是因为她容留并介绍卖淫活动。
这个女子要么不认为阻止、介绍卖淫是犯法的事,要么就认为警方不了解她做了这件事。
总之她是太天真了,不过她的举动免去了警方不少的麻烦,也让她早日接受了教训。
如此一来,这个女子应该就不会再做这样的事情,也算是因祸得福的一种方式。
只能说人在做,天在看,冥冥中的事情还真难说。当然了,只要不做坏事,就没有任何教训可言。
这么脑洞大开的玩法,我只能说这女子要么是法盲,要么就是胆大包天、自投罗网。
先说法盲。这女子来派出所是打听自己的打架案,先是说明这女子也不是安分守己、尊纪守法的人。估计在这女子心里,觉得自己的介绍容留他人卖淫也不是多大的事,不会被网上追逃。所以才敢大咧咧的来派出所查询。法盲所为,自然落入法网。
说这女子胆大包天呢,是因为明知自己有案在身,还敢亲自来查询。只能说贼胆大,必被打。其所做所为,实在令人费解。不过呢,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要想不被抓,还是老老实实做人的好。
这事就和上次一新闻:“一小偷因偷窃被发现,慌不择路跑进公安局!一样”!这种变相的“自首”值得称赞!
我们来看看事件经过:
7月24日下午,一名女子来到贵州凯里市公安局治安专班请求查证自己是否为在逃人员,这名陈姓女子告诉民警,听朋友说她在湖北因参与打架斗殴已被湖北警方列为了网上逃犯追逃,然而在她的印象中那次打架事件并不严重,自己也没有做过其它的违法事情,不可能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所以希望凯里市公安局的民警能够帮忙核查,还自己一个清白。
本着弄清事实查明真相的原则,民警热情的接待了陈某某。然而经过核查,民警惊讶的发现陈某某确实被湖北警方列为网上逃犯,但并不是因为打架斗殴之事被网上追逃,真正的原因是今年6月份陈某在湖北容留和介绍他人卖淫,目前女子已经民警控制!
从事件内容来看
:
1.女子事先确实不知道自己犯事了,她确实是来请民警帮忙。一是想证明自己的清白,二是确认朋友说的是不是真的!因为朋友说的是她因为打架事件被通缉,但想想自己之前打架的事根本不值一提,小打小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更不至于走到被通缉的地步!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本来听到民警说不是打架的事而松了一口气,谁知又牵扯出卖淫事件!女子一直认为自己容留她人卖淫的事是偷偷进行的。神不知鬼不觉,应该没人发现才对!然而这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自己犯的事就应该要负责!
3.我还有个疑点,一般通缉令上应该都会写上犯人详细的信息和具体犯的什么事才对。她是因为容留卖淫事件被抓,可她朋友却跟她说是因为打架事件…细思极恐!可有网友为我解答
!
最后希望大家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不要带着侥幸心理去犯事!
女子大步跨,公安局里查:我曾打过架,不过事不大,却听朋友说,名字网上挂,列成为逃犯,不知真与假。
民警闻听笑,感觉好奇葩。随后鼠标点,一看张嘴巴。当即立镇定,共同把女抓。女孩一脸蒙,睁着两眼傻。
民警开口话:你曾当鸨妈,容留妇女卖,涉嫌犯了法。女子话听罢,脚软地下趴,竹筒倒豆子,交代说实话。随后民警带,送往牢中押。
不做亏心事,何惧鬼找茬。歹行必自毙,掘坑埋自家。自投罗网入,因果是报答。
辩一辩:伸腿绊倒正被警察追赶的逃犯,如果逃犯受伤,要赔偿吗?
这问题,涉及到很多情况。基本过程是,有人乘地铁怕警察,只能从表面上判断,其心虚,至于其本身真正有什么事,这就很难说了,所以警察随后追他,这只是凭经验,凭表面判断。而在追抓人的过程,有人绊倒了被追抓的人,也有不同的判别,首先,被绊倒,并不一定要说出脚帮助的人,一定是有意绊跳跑者,也可以是说在无意中,跳跑者伴到路人倒下的,尤其是在场的警察,不应有意公开说这个人有意绊倒跳跑者,也就是说,最好忽略这个环节,以最终能抓到人为目的,就算是追跳犯,也应这样说,更何况追的这个人只是怀凝他有事罢了。本身出脚相助是正义之举,但里边涉及的问题也不少,比喻跳跑者会不会记恨你伴倒他,以后找你的麻烦,或者,更致命的是,当跳跑者被绊倒时,撞到硬物而死了,这就更麻烦了,会找事上身的。但是如果没发生什么意外,这就好办。对于,面对这种事,有人热心帮忙,本身是反影一种社会正能量,但是,今时今日,或许可以说,并不是完全是好事。正如之前所说,绊倒之后,跳跑者被硬物撞击而死亡,连警察都可能因为为了脱责而把责任推在你的身上,麻烦的程度,就可想而知了。正因为如此,是否支持或热心参与这种事,就由你决定了。
我认为,市民协助警察抓捕犯人,无论犯人受伤与否,市民都不应该赔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警察在追捕制服拒捕的犯人时,是可以使用武力,在面对严重暴力犯罪或者情况紧急的时候可以使用武器,在特定情形下,以武力和武器来制服逃犯是合理且合法的。而市民以武力来协助警察追捕逃犯,是打击犯罪、弘扬社会正气的一种体现,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应当被认可和鼓励。况且伸出一只脚,也不算严格意义上的武力行为,是一种比较温和且有效的协助方式。
如果警察追捕时出错,被追捕的最后确认不是犯罪分子,市民协助导致被追捕的人受伤,也不应该由市民赔偿,应该算警察误抓人导致其受伤,这种情况应该适用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因被追捕而受伤的人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国家赔偿。